案情介绍
傅某系某公司职员,2023年8月1日6时30分许,傅某乘坐单位汽车跟随单位施工队一块前往工地工作途中,突发疾病意识丧失。
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缘由为心脏性猝死。当地人社部门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通过查阅病历、询问证人、走访出警派出所等方法进行了调查。
依据调查,傅某确是依据单位安排前往工地途中突发疾病死亡。争议焦点傅某在因工外出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不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情形?案件结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视同工伤。
评析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突发疾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该条视同工伤须拥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职位”这一重点要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合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本案中,傅某依据单位安排外出工作,工作内容由单位统一安排,并统一乘坐单位汽车前往工作场合。因此,前往工地的途中也应当是“工作时间”。
不同于有固定工作场合和工作职位的形式,因工外出期间职工即便是处于前往工地途中,也已经进入工作状况,是因工作缘由外出,故应当视为“工作职位”。
引使用方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