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用人单位在逆向劳务派遣中的责任承担是什么样的
“逆向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在尚未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应认定劳动者与派遣机构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合同,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劳动法中用工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逆向劳务派遣”是针对劳动法中对劳务派遣进行避免的一种形象说法,在国内现行法律框架内,并无关于逆向劳务派遣的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其被主流看法所采纳和同意,其理论源自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立法精神。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能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现在,将用人单位设立派遣公司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进行派遣归类于逆向劳务派遣已无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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